2009年秋济南枭宇赛鸽中心
第二届三关大奖赛竞赛规程
主办单位:济南枭宇赛鸽中心
监赛单位:济南市信鸽协会
一、参赛条件:
1、参赛鸽必须是28-40天的健康幼鸽,参赛鸽必须佩戴一枚国家或地区信鸽组织承认的2009年正式足环一枚,有疫情地区的信鸽不接受。
2、参赛鸽由本中心统一注射疫苗(新城疫、沙门氏、鸽豆疫苗),参赛鸽已经接种的必须在交鸽时主动说明。
3、参赛鸽缴入本中心,本规程即为双方合同随即生效,双方应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。
二、参赛费用、付款方式、交鸽时间及交鸽地点:
1、参赛鸽每羽参赛费300元,饲养费50元。交鸽时缴饲养费,
2、
3、
4、100公里训放集鸽,聘请裁判并邀请所有参赛鸽友任意参加,监督清点实际上笼羽数并上网公布。以清棚数据为准,所有失鸽鸽主凭参赛卡,每缺一羽领取增发的2010年免费参赛卡一张,缺多少增多少,无论2010年参赛费是否提高,凭此卡一张免一羽参赛费,有几张免几羽。
开户行:1、农行 2、建行 3、工行
银行卡:农行:622848
0251012370416
建行:6227 00234234 1069 695
工行:1602160701000118311
收款人:陈艳玲
5、交鸽时间:
6、外地鸽友可将赛鸽空运至济南国际机场或通过长途汽车运抵济南,但需提前通知本中心以便接站。
7、境外鸽友缴纳等值货币、报关费、检疫费、运费自理。
8、交鸽地点: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东风电灌站南邻(济菏高速公里孝里出口南三公里)。
联系人:张女士
电话:0531-87376895
0531-87376597(传真) 13789812895
三、竞赛项目、时间、空距:
第一关:2009年10月10日,180公里;
第二关:2009年10月18日,260公里;
第三关:2009年10月25日,500公里(正负5%)。
四、参赛办法:
1、赛鸽入笼即佩戴电子足环,鸽友随时上网查询鸽子日常训练放比赛情况。
2、参赛户名交鸽时确定,一经公布不得更改。
3、每交鸽10羽即具备参加团体赛资格。
4、团体赛只在第三关500公里比赛时进行,以600名内获奖羽数多少确定,羽数多者为胜,如遇羽数相同以第一羽获奖名次进行排名。
5、团体赛每10羽为一组,同一鸽主交鸽多羽,按A、B、C、D分组,鸽主须在第二关比赛5日内自行确定编组,并将编组情况传真至本中心,逾期按电脑排列顺序分组,一经上网确定不可更改。
6、比赛如遇恶劣天气或不可预测等不适宜放飞的情况,比赛时间顺延或择期。
7、枭宇鸽王以同一羽参赛鸽三关综合获奖名次确定。
五、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:
1、第一关:奖前50名。
冠军2000元;亚军1500元;季军1000元;4—50名各500元;前三名各发奖杯一座。
2、第二关:奖前50名。
冠军4000元;亚军3000元;季军2000元;4—50名各500元;前三名各发奖杯一座。
3、第三关:奖前600名。
冠军60000元;亚军30000元;季军20000元;4—30名各10000元;31—50名各6000元;51—100名各2500元;101—300名各1200元;301—600名各800元;前十名各发奖杯一座。
4、团体赛:奖前10名。
冠军20000元;亚军10000元;季军8000元;4—10名各3000元;前三名各发奖杯一座。
5、枭宇鸽王:奖金10000元,奖杯一座。
六、竟翔办法:
1、清鹏及比赛采取裁判执法、鸽友监督的办法,裁判及鸽友共同参与。
2、第一关、第二关限当日日落前有效。第三关有效期为第一羽归巢起至次日晚18:00结束,报到期内的归巢鸽获奖名次未满,剩余奖金由获奖鸽均分;团体赛每组归巢四羽以上有效。如报到期内无归巢鸽,奖金由第三关比赛上笼鸽均分(不包括团体奖金)。
3、100公里以后训放及每关比赛中间、家飞或训放丢失、病亡等原属自然淘汰,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4、第三关比赛由第一关、第二关前3名和9、19、29、39、49获奖鸽主(或派员)在第二关比赛后第三天到中心入住至比赛结束,中心负责免费食宿,与入住裁判一起负责监督比赛的集鸽、登检、入笼及随车至放飞,监督比赛的全过程。
七、获奖鸽、归巢鸽归属办法:
1、第三关比赛结束后,本中心对前200名获奖鸽进行拍照并上网公布。鸽主需在十日内将获奖鸽血统传真至本中心。
2、决赛后30天内,举行发奖大会及拍卖,第一关、第二关前10名和第三关前300名和境外鸽必须参加拍卖,拍卖收入60%归鸽主,30%归本中心,10%作为拍卖费用。
3、第一关、第二关11—50名,第三关301—600名获奖鸽可以参加拍卖,也可凭参赛卡交100元认回。
4、未拍卖出的获奖鸽和为提供血统的拍卖鸽,鸽主按起拍价60%、归巢鸽按每羽50元,凭参赛卡交费领鸽。拍卖结束15天内,没有领取的视为放弃由中心处理,全部收益归中心。
5、指定鸽比赛、加强赛比赛规程另行发布。
八、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或政府禁令,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。
九、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中心,未尽事宜另行通知。